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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为何求法官判自己败诉

南方周末   2003-12-25 15:53:03

  □曾进根
  11月6日,福建省邵武市下岗职工余战胜就自己所打的一宗官司,向审理此案的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主审法官提出了“直接判我败诉”的请求。11月12日,他还把一份《关于请求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我败诉的原因说明》,寄往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。



  余战胜何以如此“反常”呢?
  “70页病历被擦刮添改68处”
  1997年10月5日,余战胜的妻子在邵武铁路医院产下了一对双胞胎,但第二胎男婴却成了脑瘫。余战胜认为这是院方的过错造成的,便于1998年5月向邵武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。
  同年8月,邵武市医鉴委做出鉴定,认为“不属医疗事故”。
  可余战胜却在这份《医疗事故鉴定书》的“病历摘要”中,发现了多处与邵武铁路医院接产医生开给他的“病情说明”不一样的地方:不仅某些关键数据发生了变化,甚至还加了一些“病情说明”上根本就没有的内容。
  余战胜怀疑医院篡改了病历才导致这个鉴定结果。于是,他向南平市卫生局申请重新鉴定时,要求先查明病历是否被篡改,然后再做鉴定。同时,他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。但直到2001年10月,公安部门一直没有立案。而这期间,南平市医鉴委和福建省医鉴委均做出了“不属医疗事故”的鉴定。
  余战胜对省市两级医疗鉴定结果也不服,就于2001年6月27日向南平市中级法院起诉,要求邵武铁路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。
  2001年10月23日,南平中院开庭审理后,决定将病历送去做司法鉴定。
  2003年1月10日,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做出鉴定,确认病历“共有68处被‘擦刮、添改’”,其中大多被擦刮处“原内容已无法辨认”。
  这个病历鉴定出来后,余战胜非常兴奋:根据“病历管理规范”的规定,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,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,不得采用刮、粘、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。修改时,应当注明修改日期,修改人员签名,并保持原记录清楚、可辨。而1994年7月5日卫生部给陕西省卫生厅的一个《答复》中规定: “对涂改、伪造的部分,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。……若去除涂改、伪造部分后,病案无法进行鉴定,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,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”
  做不完的鉴定
  “70页病历就有68处被擦刮添改,医院还有什么话说呢?”余战胜认为这个官司自己赢定了。
  但邵武铁路医院却于2003年2月13日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。理由是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虽认定“病历材料中存在擦刮、添改现象”,但婴儿脑瘫是否系医院造成却没有认定。
  4月下旬,南平中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研究所对此进行鉴定。而该所7月4日作出了“不予受理”的决定,并在《退案函》中说明了理由:“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已受到质疑,继续鉴定已无实际意义。”
  由于医院对此还是不服。7月25日,法院决定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再进行鉴定。而此次鉴定的结果至今没有出来。
  余战胜说,根据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》第21条规定,“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,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。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;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”但是,此案有关鉴定时过两年还没做完,“这本身就是不可思议的”。
  关于此案还要再鉴定的原因,主审法官陈欣华的解释是:病历尽管有擦刮、添改,但并不一定就说明它就是假的。
  而余战胜则认为,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做出的关于“病历被改”的鉴定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》第27条规定,不属于可以重新鉴定的范畴;即使按照医院的说法,最多只能算是“有缺陷的鉴定”,只能补充鉴定。这说明,现在的鉴定还是前一个鉴定的延续。也就是说本应在60个工作日做好司法鉴定,现在两年了还没做清楚。
  此案鉴定为何如此坎坷呢?
  余战胜在《关于请求南平中院判我败诉的原因说明》中提到,鉴定至今还没做完“与法官有关”,理由有三:一是2001年10月底法院就决定做鉴定了,却直到2002年7月才调来病历。“法院依法调一份病历竟然花了8个月时间,这说明了什么呢?”二是2002年7月第一次委托上海方面鉴定时,医患双方均提出:一要鉴定病历是否存在擦刮添改;二要鉴定患儿脑瘫是否医院所致。但从后来的《鉴定书》看,当时法院只委托鉴定“病历是否存在擦刮添改”。而现在的鉴定又围绕“患儿脑瘫是否是医院所致”。也就是说,此案的鉴定,当初若肯按医患双方的意思做,一次性就可以做清楚。三是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已明确指出“被擦刮前的原内容已无法辨认”,而法官在今年4月委托北京方面鉴定时,竟提出“请根据擦刮前的原内容进行鉴定”的委托要求!——“原内容已无法辨认,人家怎么鉴定呢?”
  到底有没有超过审限?
  最让余战胜无法理解的是:此案起诉两年半了,至今一审未判,主审法官陈欣华却认为“未超过审理期限”。
  余战胜的代理律师谢长华则认为,按照“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”的说法,如果法院认为此案一审两年半未判,还没有超过审理期限的话,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:审理过程中,到底该如何计算鉴定时间?是从鉴定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,还是自法院决定做鉴定之日起计算?对于这一点,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清楚。如果按前者计算,那么此案早已超过审理期限;如果按后者计算,那么就麻烦了:如果法院年头就决定做鉴定,却直到年尾才把材料寄出。这样行吗?所以,从合理的角度考虑,审理期间的鉴定时间应该是从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之日起计算。否则,最高法院关于审限的规定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。
  虽然患方和北京市法庭科学研究所一样认为“继续鉴定已无实际意义”,但法院却认为还需要做。对此,余战胜认为,如果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审判委会员能就他和主审法官的这种争议,组织相关专家听取主审法官及医患双方的陈述,然后对此进行裁决的话,那么很容易就判断出这个案件还要不要继续鉴定了。“换句话说,如果真的有这样一个程序让我走,即使最终裁定为仍需继续鉴定,我也会更想得开一点。”
  那么,现有法律是否定有这样的程序呢?
  谢长华认为,类似的监督制度有,但大都是内部监督,作用不大。比如当事人认为法官有问题时,可向法院的领导或监察部门反映。但现有的司法监督制度,重点在对已有判决结果的案件进行监督。因此,很多监督制度都是在法官有枉法裁判或违法违纪嫌疑时才适用的。而像余战胜的案子,由于还没判决,自然谈不上枉法裁判。而说法官违反规定吗,法官又认为没有超过审理期限。至于就当事人和主审法官对未判决案件审理情况(比如“要不要再鉴定”)的争议,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召集相关专家听取当事人和主审法官的陈述,再进行裁决,这几乎是不可能的。因为现有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,法院一般也不会这么做。
  余战胜说,正因为这样,他才选择了“请求法官判自己败诉”。因为纠纷发生至今,他已经耗资近30万元,举债十几万元,早已心力交瘁,再也承受不起精神和经济上的重负了。
  余战胜在《关于请求南平中院判我败诉的原因说明》中偏激地提到,“此案一审两年半没判,只有两种可能:要么法官水平不行,要么法官有问题。绝对不会有第三种可能了!”
  当记者就此话征询主审法官陈欣华的看法时,她表示:当事人如果觉得她有问题,可以申请她回避。
  但余战胜说,他不想申请陈欣华回避。因为此案已拖了两年半,如果再换一个新的法官,又要重新熟悉情况,更不知何时才能等来一审判决。所以,现在他最盼的就是此案一审快点判,就是判他输都没关系,因为这样他还可以打二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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